少年騎自行車在小區(qū)內撞倒少女,造成的損失該由誰承擔?受害人購買的保險能否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某日,小王(系未成年人)在小區(qū)廣場奔跑玩耍時,小李(系未成年人)在小區(qū)內騎自行車將小王撞倒,導致小王小腿受傷。后小王住院治療,確定為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共花費醫(yī)療費用1.8萬元,小李家墊付了1.1萬元。2024年經司法鑒定,小王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經查,小李的父親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學平險及監(jiān)護人責任險,小王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2024年5月,小王的保險公司賠付小王1.14萬元,小王父母多次與小李父母溝通賠償事宜無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小李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應當認識到小區(qū)內部屬于人員較為密集區(qū)域,在該區(qū)域內騎自行車稍有不慎可能會發(fā)生危險,應負有較高的觀察、注意義務。由于小李系未成年人,他的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定賠償項目、標準,依法認定小王的實際損失為醫(y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殘疾器具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2.9萬元。
小王在奔跑玩耍過程中,未注意觀察周圍情況,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小李的責任。小王遭受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30%,即3.8萬元,小李的監(jiān)護人承擔70%,即9萬元??蹨p小李家已墊付的1.1萬元醫(yī)療費,尚應賠償7.9萬元。
本案中,保險公司在小王出險后賠付1.14萬元,是基于小王自身的責任的理賠,尚不足以彌補其應承擔責任的金額。故小李監(jiān)護人應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并不能因小王投保而免除或扣減理賠的金額。
綜上,法院判決小李的保險公司在監(jiān)護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小王各項損失7.9萬元。
以案釋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據(jù)此,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在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時,除了可以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請求獲得保險金外,還有權依法向侵權責任方請求獲得人身損害賠償款。上述兩種請求權產生的法律基礎和法律關系不同,不是相互替代的關系,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可以同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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