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自己運營和管理學校收款平臺之機,收集了大量學生的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然后再接連倒賣,以此從中獲利。
近日,大慶高新區(qū)法院對這樣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原來,被告人梁某曾在一技術公司任職,主要負責該公司研發(fā)的課后服務系統(tǒng)中收款統(tǒng)計后勤平臺的運營和管理工作。在2020年年末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某得知當時有人愿意高價收購個人信息,而其手頭正好有資源,于是就萌生了想通過倒賣公民個人信息來獲利的歪腦筋。
在利益的驅使下,梁某便從后臺提取了該平臺內含有學生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學生個人信息。
被告人梁某將上述數(shù)據(jù)進行篩選后,將含有學生姓名、家長聯(lián)系方式、在讀學校等內容的學生個人信息,向被告人崔某等人進行出售,共計獲利8.3萬余元。
被告人崔某從梁某處購買學生個人信息后,隨后又倒手,將部分學生個人信息出售給被告人姜某等人,共獲利近3.8萬元。
姜某從崔某等人處購買學生個人信息后,隨后也倒手,將部分信息出售給他人(另案處理),共獲利1.6萬余元。
后因他人舉報而案發(fā)。案發(fā)后,三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崔某、姜某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三人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鑒于本案系共同犯罪,梁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崔某、姜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姜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xiàn),故依法可適用緩刑。
據(jù)此,根據(jù)上述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崔某、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分別為人民幣十萬元、五萬元;并依法追繳三被告人上述全部違法所得。
免責聲明:凡本網(wǎng)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wǎng)、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wǎng)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wǎng)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wǎng)原創(chuàng)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3weiphoto.com/fazhi/show-124-341608-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