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yè)發(fā)展壓力、工作繁忙、“請假羞恥”等困擾勞動者
“主動”放棄休年假,能否獲得補償?
近七成受訪者沒休完2024年的年假,而超60%未休年假的受訪者是主動選擇放棄。2024年底一項調查顯示,與往年相比,勞動者放棄休年假的比例顯著增加。
今年1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企事業(yè)等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工資報酬。
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每一位勞動者的權利,為何越來越多人卻選擇“主動”放棄?如果放棄年休假,勞動者依法又可獲得哪些“補償”?
多因素影響休假“抉擇”
記者調查發(fā)現,職業(yè)發(fā)展壓力、工作繁忙、“請假羞恥”等,是勞動者放棄休年假的主要原因。
日前,前程無憂51job發(fā)布的關于企業(yè)年假制度和職場休假現狀的調查報告顯示,有25%的受訪者主動放棄休年假的原因是出于考慮“個人職業(yè)發(fā)展”。
“單位沒有禁止職工休假,但我們是項目制,休年假意味著無法跟進正在進行的項目。”某央企入職剛滿3年的小付表示,雖然身邊有同事休年假,但自己想先把手上項目做好。
“跟進很久的項目,擔心休假了一旦被人‘截和’,就會前功盡棄。”還有受訪者表示。
除個人職業(yè)發(fā)展的考量,工作繁忙、沒有時間也是許多勞動者放棄休年假的重要原因。2024年8月,有媒體發(fā)起的一項線上問卷調查顯示,對“休年假的最大困擾”,超30%的人選擇“工作量太大,沒時間休”。
“手里的工作太多,一下休5天,又不能完全讓別人代勞,即使休假了,心理上也做不到完全放松。”已工作5年的小文表示,工作“忙不開”成為他放棄休年假的重要原因。
“不好意思請假,怕領導對我有意見。”受訪者栗子則說出了困擾很多職場人的“秘密”——“請假羞恥感”。在某搜索平臺,“休年假”相關的搜索詞條中,點贊收藏量靠前的,不少是“休年假申請話術”“休年假好用理由”等。“請假羞恥”正成為不少職場人放棄休年假的原因。
2023年,有媒體在社交平臺發(fā)起一項有關“你有請假羞恥嗎”的投票,參與投票的4萬人中有1.8萬人選擇“有,一請假就焦慮”,超1萬人選擇了“取決于領導態(tài)度和職場氛圍”。“領導不休我不休”“休假在心口難開”,特別是加班文化盛行的單位,職工不僅心存顧慮,“休不休假”甚至成為衡量職工職業(yè)態(tài)度的“標尺”,無形中增加了職工休假的“恥感”。
有何補償機制
放棄休年假,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補償”?
“在我們單位,每到年底未休年假的職工都會收到一份‘自愿放棄休假同意書’。”小付告訴記者,職工簽字后年假就自動作廢,工資和正常上班一樣,沒有額外補償。
對此,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張燁陽分析說:“法律并不禁止職工簽署書面文件自愿放棄休年假。但實際上由于勞動者議價能力較低,部分勞動者可能會出于職業(yè)發(fā)展等考慮,在非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相關文件。”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guī)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按照《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除了法定補償,記者梳理發(fā)現,部分用人單位也會和職工協(xié)商,如增加職工的年終獎金額、將剩余年假順延到下一年度等,補償自愿放棄休年假的職工。
“少休5天年假,比我半個月掙得都多。”在北京工作的小趙告訴記者,按照公司規(guī)定,自己如放棄休年假,公司會在原有的工資基礎上給予補償,結合職級,自己一天有1000多元的獎金,算在年終獎里。
除了報酬,職工未休的年假可順延至下一年?!堵毠侥晷菁贄l例》規(guī)定,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2024年放棄休年假的杜先生就表示:“兩年的年假加在一起可以休10天,出國旅行或在國內旅行,都很合適。”
期待法規(guī)更明確、更完善
調查中,48%的受訪者對于未休年假的補償表達了強烈愿望。“希望我們的努力工作能夠被單位看到,讓我覺得自己放棄休年假投入工作是值得的。”小付說。
張燁陽認為,企業(yè)應主動安排職工休年假,對未休年假的職工盡到提示義務,不能用一紙“同意書”,逼迫職工“主動放棄”。“這不但直接影響職工積極性,也極易引發(fā)勞動爭議,導致企業(yè)涉訴風險。”他建議,“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主動放棄休年假,可以和公司去談判相應補償,并通過書面文件進行明確。但目前能做到這樣的勞動者還是少數。在這個問題上,希望未來能出臺更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更好保障勞動者休假的權利。”
有專家表示,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導致勞動者應休未休年假的,應該按照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對于勞動者主動放棄年休假權利的,也提倡用人單位視具體情況予以補償,長遠來看,這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實現雙贏。
“職工本身也要立足自身利益,克服‘請假羞恥’。”北京燕園心理平臺簽約咨詢師王念晴建議,“對于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要敢于開口,大膽主張權利。”(記者 秦亦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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